近日,券商投行领域的承销保荐业务正经历重要转型。为深入贯彻新"国九条"精神及《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推动各方增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证监会于5月15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该指引旨在强化拟上市企业的行为约束,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出台的指引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要求发行人须在招股说明书扉页显著位置添加致投资者声明,明确说明企业上市目的、现代制度建设情况、融资必要性及资金用途规划等关键信息。其二,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业绩若出现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其三,进一步细化分红政策的披露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准确预判企业的回报机制。其四,针对未盈利企业设定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详细说明预计实现盈利的时间点和相关依据。

为配合新规落实,证监会明确要求: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完成上市的企业,在下次更新招股说明书时,必须按新指引补充相关材料。这一政策的推出,无疑给券商投行与拟上市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新股发行环节,发行人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披露要求加强:发行人必须在招股说明书扉页显著位置增加致投资者声明,全面说明企业的上市目标、制度建设、融资规划及发展前景。声明内容需真实准确,避免模板化表达,并由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长签字确认。
  • 业绩承诺机制:控股股东等关键主体需对上市后可能出现的业绩大幅下滑情况作出股份锁定承诺,以强化与投资者风险共担的理念。相关承诺将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披露。
  • 分红政策细化:发行人必须详细披露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规定、股东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内的现金分红计划。特别对于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此前水平的情况,需给出合理解释。
  • 未盈利企业规范:尚未盈利的企业需全面分析原因、影响和风险,并基于研发进度和商业化前景等因素,审慎评估预计实现盈利的时间点,同时列出相关依据和假设条件。

与此同时,保荐机构也被要求强化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责任,并在发行保荐书中明确发表意见。会计师则需严格审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确保企业具备长期发展潜力。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4年以来至5月16日,已有188个项目选择主动撤回IPO申请。从数量上看,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头部券商的撤回项目居多。这一现象反映出,在新政策背景下,券商投行正经历显著调整期。

当前,监管部门持续强调对中介机构责任的压实,并通过一系列措施严格把控企业上市门槛,旨在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这些举措包括发布修订后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券商投行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既面临更大的挑战,也肩负着更重的责任。